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员工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关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员工中特别优秀的员工;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员工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集团员工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管理工作,并成立学校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员工工作部,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每生每年4400元(甲等)、3300元(乙等)和2200元(丙等)3个档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奖助对象与名额分配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科员工方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员工,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员工,可以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员工,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老员工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员工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老员工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员工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老员工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员工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学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员工,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申请获得。
第八条 党委员工工作部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员工人数等因素确定学院奖励、资助名额。在分配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学院、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学院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如下:
(一)每学年开学之初,符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员工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申请审批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各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受理员工的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结果报送至党委员工工作部;
(三)党委员工工作部牵头负责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员工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后的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将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审定结果和相关材料报教育部审批与备案。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集团根据教育部对公司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的批复和下拨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金额,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员工,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员工的学籍档案;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员工,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员工的学籍档案;将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月(或学期)发放给受助员工。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员工;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获奖助员工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教育员工珍惜并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切实把奖助学金用于学习和生活;引导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 员工在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停止发放和收回其当年享受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荣誉证书,并取消其下一学年的获得奖助资格。
第十五条 集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员工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bv伟德国际体育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与管理暂行办法》(bv伟德国际体育政发〔2014〕138号)同时废止,如遇资助标准、评选条件等国家政策调整,以当年国家政策为执行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公司产品秩序,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培养员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bv伟德国际体育章程》、《bv伟德国际体育员工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入学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规定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未在限期内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试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因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1.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应持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申请材料,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后,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员工可在退役后2年内,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考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体检患有疾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报请董事长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申请入学。经校医院确认痊愈者,办理重新入学手续,对有异议者,提请终检医院确认。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籍员工待遇。
(四)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会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员工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如发现员工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者,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员工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二条(三)2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注册
在校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前按学校相关规定报到注册。未经请假或到校不按期报到注册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注册有关事项详见《bv伟德国际体育员工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四条 学习年限
标准学制为4年的弹性学习年限为3至6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弹性学习年限为4至7年。即在标准学制教学进程安排的基础上,允许学习优秀的员工修满学分后提前毕业,提前期限为1年;也允许因学习困难或休学等其他原因的员工,在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长期限为2年。
申报获批创新创业休学的本科员工,标准学制为4年的专业员工最长可休学4年,最长修业年限为8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专业员工可休学4年,最长修业年限为9年。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课程考核
(一)员工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需经过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凡一门课程分两个学期或两个以上学期讲授,则每个学期均应进行考核,记载学分。员工旷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三分之一,或未完成作业三分之一,或课程内实践部分考核不合格者,不具备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
(二)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以采取闭卷或开卷方式进行,也可采取上机考试、口试、笔试及其组合等方式进行。
(三)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和两级制。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及所有的实践性环节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或百分制,补考成绩采取两级制。
(四)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考查)成绩与过程考核(如期中考试、实验、测验、作业、项目报告等)成绩组成,各组成部分占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确定。
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五)员工若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军事训练、体育、劳动课学习者,经校医院证明和学校批准,可以适当的方式参加军训和劳动课的部分环节,以及修读“保健体育课”,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六)对于必修的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员工不参加补考以及补考不及格、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不及格,必须参加下一轮选课,选中后重新进行修读(即重修)。未经批准不参加课程考试者不得参加补考。对于毕业当学期修读不及格的必修理论课程,可由本人自愿报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考试,视同重修。
第六条 成绩记载
(一)补考成绩只记载为“及格”或“不及格”,并标注“补考”字样。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重修”字样。
(二)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违纪或作弊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在成绩单上标注“违纪”或“作弊”字样,对于作弊者同时给予退学警告,情节严重者直至开除学籍。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视其表现最多给予一次重修机会。此外,作弊员工还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取消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三)员工所有修读的课程,必须事先选课,选中后方可取得修读资格。选课数据是记载员工课程成绩的前提,对于未经选课参加考核的成绩一律不予登记。
(四)员工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所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上如实记载。
(五)员工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bv伟德国际体育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可以折算为创新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六)员工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员工通过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进入公司学习的,其之前在与公司同等及以上层次学校已获得的学分,经公司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七条 学分替代
员工跨专业选修的课程,若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名或教学大纲内容基本一致,且学分数高于或等于本专业课程学分,经开课学院教学经理(系主任)同意,可代替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对应课程。
第八条 学分互认
员工可以向与公司同等及以上层次学校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员工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九条 学分绩点
(一)成绩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之间的关系
成绩(百分制) |
课程绩点 |
成绩(五级制) |
课程绩点 |
100-95 |
4.3 |
优(A) |
3.9 |
94.9-90 |
4.0 |
89.9-85 |
3.7 |
84.9-82 |
3.3 |
良(B) |
3.0 |
81.9-78 |
3.0 |
77.9-75 |
2.7 |
74.9-72 |
2.3 |
中(C) |
2.0 |
71.9-68 |
2.0 |
67.9-66 |
1.7 |
65.9-64 |
1.3 |
及格(D) |
1.2 |
63.9-60 |
1.0 |
<60 |
0 |
不及格(F) |
0 |
(二)课程平均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平均绩点=∑课程绩点/∑课程门数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课程绩点)/修读课程的学分总数
(三)修读课程的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员工学习量和质的重要指标,也是作为员工转专业、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及提前毕业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免听、免修、重修
第十条 免听
员工重修课程,或跨年级、专业修读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由本人申请,可在征得任课教师的同意、分管教学经理批准的情况下,免听上课时间冲突的部分内容,进行自修。
先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的员工,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分管教学经理批准,部分课程可不参加听课,进行自修。
凡经批准自修的课程,在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作业等实践性环节后,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按实际成绩记载,获得相应学分。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军训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
第十一条 免修
员工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达到一定水平,同时先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3,可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的程序为:
(一)员工应在每学期选修下学期课程的同时,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提交可资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转请开课系(教研室)审核(必要时可面试),经批准后,参加免修课程的考试。
(二)免修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者,方可取得学分。
(三)新生入学后,要求免修某门课程,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本科生院批准,由学院安排免修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给予学分。
免修考试合格的课程在记载成绩时,标注“免修”字样。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军训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二条 重修
员工所修理论教学课程考核不合格,补考仍不及格者或不参加补考者,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不及格者,必须参加下一轮选课,进行重修。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不合格课程可申请重修多次,直至重修合格。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出国(出境)学习
第十三条 转专业、转学
员工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一)学校根据员工的兴趣、爱好,学科发展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在校内本科生中实行转专业制度,并制定《bv伟德国际体育本科生校内转专业暂行办法》。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1.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集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员工同意,必要时适当调整员工所学专业;
5.申报获批创新创业休学的本科员工创新创业满2年及以上,且休学前学业GPA达到3.0及以上者,可申请转入与其创新创业项目相关的专业学习;
6.退役后复学者,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员工,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2.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员工;
3.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员工;
4.已达到退学标准的员工;
5.无正当理由的员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公司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6.已达退学标准的;
7.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四条 转专业、转学程序
符合上述条款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员工,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校内转专业,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推荐,由转入学院考核合格,并公示三天后,上报本科生院教务处员工学籍管理中心。本科生院教务处员工学籍管理中心对所有转专业材料进行整理、复审后,提交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工作领导组审批。
省内转学的,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董事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员工转专业、转学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初办理。
第十五条 出国(出境)学习
(一)选拔在校员工出国(出境)留学,由本科生院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自费出国(出境)的员工,可保留学籍1年。如因故出国(出境)留学未成行者,经省、市有关部门核准,在退回办理出国(出境)的有关材料后,可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休学
(一)允许员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提交报告(休学申请表),本科生院审核并报分管董事长批准,准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请假缺课达一学期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4.集团认为必须休学者;
5.员工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6.申报获批创新创业者。
(二)员工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期(跨学期按年计)。经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且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因创新创业休学最长期限为4年。)
(三)员工休学按照下列规程办理:
1.员工休学须填写休学申请表,并办理手续离校;
2.休学期间,不得留住学校,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
3.员工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员工待遇。因病休学员工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4.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5.集团不对员工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十七条 复学
复学员工提出申请,由学院签署意见,本科生院审核并报分管董事长批准。员工复学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休学期满,在学期开学前持休学通知书到校申请复学;
(二)病休申请复学时,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经校医院复查认可;
(三)复学后,一般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继续修读。
经过学校审查,在休学期间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八章 编下与退学
第十八条 编下(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员工学业成绩有以下情形者予以编下(同一门课程的重修不累计记分):
(一)22学分≤一年级取得学分<32学分,本专业编下;
(二)45学分≤二年级累计取得学分<65学分,本专业编下;
(三)三年级累计取得学分<100学分,本专业编下;
(四)四年级累计取得学分<140学分(五年制), 本专业编下。
第十九条 退学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一年级累计取得学分<22学分的;
(二)二年级累计取得学分<45学分的;
(三)编下次数超过两次的;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的或各学期旷课累计达80学时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等)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条 退学手续
员工退学按下列规程办理:
员工达到退学标准者,由所在学院(系)教学管理人员填写退学审批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本科生院审核;本科生院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办公会或者董事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由学院通知员工及其家长。对退学的员工,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学校网站上公告60天,视同送达员工本人。
退学的员工,学校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对退学处理无异议的员工应在学校退学决定书下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员工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员工所在学院(系)的教学及员工管理人员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退学离校手续详见《bv伟德国际体育员工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指南》。
退学的员工,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期以上但不满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员工取消学籍,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退学异议处理
员工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下列规程办理:
(一)员工在接到学校退学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员工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董事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三)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员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员工在申诉期外提出的申诉,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章 纪律、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行为准则
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维护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
第二十三条 纪律
员工在校期间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考勤与纪律要求如下:
(一)凡未办理免修、免听手续而擅自不到课者一律按旷课论处,旷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
一学期旷课累计:
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达2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0学时者,作退学处理。
各学期旷课累计达80学时者,作退学处理。
(二)无故不参加军训、劳动、实践教学环节者及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按每天旷课六学时计。
(三)员工到校外单位参加教学活动,必须服从带队教师的领导,严格遵守所到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或私自离队。
(四)员工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习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并由班主任(辅导员)掌握、登记。
(五)请假两天以内者,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三天至两周以内者,由学院(系)批准;超过两周者,由学院(系)签署意见,经本科生院报董事长批准。续假批准手续同上。
(六)病假必须附有医院诊断证明,事假要申述充分理由。假期在三天(含三天)以上者,须到学院(系)办理准假证,假满到校要到学院(系)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 奖励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者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员工,依据《bv伟德国际体育员工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处分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员工,按《bv伟德国际体育员工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分别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开除学籍的员工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十章 毕业与学位、结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 毕业
员工提前完成公司产品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员工提前毕业的条件,根据《本科生提前毕业暂行规定》执行。
员工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公司产品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员工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二)要求提前毕业的员工,需在本人的第五学期(四年制)或第七学期(五年制)初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经学院(系)审核,本科生院复核并报分管董事长批准。
(三)要求延长学习年限的员工,应提前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经学院(系)同意报本科生院审批。具体见《bv伟德国际体育本科生延长学习年限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位
员工符合《bv伟德国际体育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办法》中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结业
(一)员工在学校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毕业规定学分的90%以上(含90%),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发给结业证书;取得毕业规定学分的90%以下者,应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完成学业。
(二)凡取得结业证书的员工,可以在弹性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重修未能取得学分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后,学校换发毕业证书。否则,作永久性结业。
第二十九条 肄业
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员工,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一章 免研
第三十条 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
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可被推荐为免试硕士研究生。具体详见《bv伟德国际体育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9级本科生开始执行,原《bv伟德国际体育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bv伟德国际体育政发〔2017〕90号)自行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本科生学籍管理事宜,以教育部第41号令为依据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